3月18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国务院第709号令第四十条: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:“(三)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、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(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)”。
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三款:“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,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。”
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已经发布过“取消4.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”的相关文件,但是过去一段时间一直都会出现各省执行不一的情况。
本次国务院令的发布,意味着,“取消4.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”已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句话。